来源:互联网治理蓝皮书
10月1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日。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表明国家对区块链进入信息服务领域的趋势已经“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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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剖析:发布规定是大势所趋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前,国家对区块链技术相关的管理从未停止——
2016年工信部就发布了《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首次提出我国区块链标准化路线图。今年以更鲜明的姿态支持区块链技术。
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ICO。
2018年8月微信官方封停一批区块链微s信公众号。
2018年8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金融社会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禁止承办虚拟币推介活动的通知》。
2018年8月29日,继北京朝阳区下发禁令后,广州开发区金融局联合广州开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通知,禁止承办虚拟币推介活动。
2018年10月8日,“海南自贸区(港)区块链试验区”正式设立。
2018年10月31日,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政策法律研究组正式成立,并发布《区块链与供应链金融白皮书》。
由于缺乏相关法规政策,国内投资者摸不清国家的态度,有投资意向的人也找不着方向,导致市场上乱象迭生,造成了不良影响。可以说,《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大势所趋,也是众望所归。
国家角度:有助于加强对区块链行业的管理
区块链正成为继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技术后又一项将对未来产生重大影响的新兴技术,有望推动人类从信息互联网时代步入价值互联网时代。
对于前端技术,国家必须主动出击,积极引导国内企业和个人去正面利用技术,以区块链推动经济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
行业角度:有助于国内区块链行业的长远发展
当前,整个行业尚且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面临着人才培养、技术突破、制度建设等问题,急需建立一个良好的生态系统。

规定的出台以宏观视角对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做出基础性规定,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对区块链行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与者角度:有助于找准行动方向,摸清道路
在规定出台之前,缺乏一个明确的规定,区块链从事信息服务的相关企业是摸着石头过河,眼前是辉煌的发展前景,脚下却是看不见的凹凸不平的石头。
此项规定是建立在官方做出一系列整顿基础之上的,对于身处区块链行业中的人员而言,无异于一盏指路的明灯,为正在行业中和准备创业的人划清了行动的红线。有了规定,参与者能够更大胆地在规定范围内活动和创新,推动行业和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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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速看:快速掌握重点内容
明确管理主体和对象
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管理主体和管理对象。
管理主体方面,“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管理的对象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定义为:“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采取软硬兼施方法
软的方面,“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硬的方面,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一系列的行政或法律惩治,如“暂停服务,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注销备案”;“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设定运营资质门槛
主要运营资质包括“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等事项。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在制度建设方面,“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在安全底线方面,“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在应急措施方面,包括“对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信息内容,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技术协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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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发展:仍需进一步改进规定
既然是一个《征求意见稿》,一些相关规定还比较粗糙、抽象、模糊,还存在一些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相关定义仍不够明确
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及区块链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并未体现出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定义仍缺乏一个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
年度审核相关处罚不够全面
采取年度审核的方式对区块链服务提供者进行管理,是《征求意见稿》的一个亮点。但应该注意的是,要迅速落实年度审核的流程,完善审读审核相关规定,尤其是在《征求意见稿》中未提及的拒绝年度审核的处罚,给心有叵测的人留下了空子。
安全评估体系的具体操作没有说明
在第十六条中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但是安全评估如何进行、有何技术支撑和必要的流程、部门协作,没有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处罚幅度有调整的空间
本次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也就是说,《网络安全法》是规定上位法。
在《网络安全法》中,行政处罚的幅度从1万到100万不等,但《征求意见稿》中的行政处罚最低金额为5千,存在金额设置过低的嫌疑。
虽然《征求意见稿》尚有待进一步修改,但它的出台是中国区块链法规进程的一件大事,为区块链技术的管理指明了方向,值得重视。相信在征求意见后,该规定能够更全面完整和可操作,并能尽快落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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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 金昱伶
排版 | 马敏
图片 | 来源于网络
